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322执2848号
申请执行人莆田市亿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555052592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福建福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福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仙游素金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MA3496NP2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莆田市亿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仙游素金木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闽0322民初540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仙游素金木材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工程款人民币7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对上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仙游素金木材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财产调查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闽0322民初54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林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