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迈锐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迈锐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策马发动机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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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114执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迈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富亿商业中心1幢1201室-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MA28X64K3N。
法定代表人:张雅敏。
被执行人:浙江策马发动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仙华南街916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344069407W。
法定代表人:应建仁。
申请执行人杭州迈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策马发动机科技有限公司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0191民初30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迈锐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策马发动机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迈锐建设有限公司案款人民币66433.5元(以及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诉讼费731元,执行费人民币90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策马发动机科技有限公司寄送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传票。本院要求被执行人浙江策马发动机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数次通过浙江省人民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及电子商务等信息提起协查申请。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工商股权登记信息、无有价证券登记信息、无银行账户信息、无公积金账户信息、无收益类保险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和×××的小型汽车2辆,本院已于2022年1月14日予以轮候查封。
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策马发动机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止2022年3月22日,被执行人浙江策马发动机科技有限公司尚需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人民币66433.5元(以及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诉讼费731元,执行费人民币907元。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策马发动机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策马发动机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114执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清华
审判员吴文兵
审判员张星远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吴伟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