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一滴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确认合同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03民初13437号
原告:宁波市一滴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684285501X)。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塘西村轻纺城*幢3-9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光耀,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雅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133400648)。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雅渡周家。
法定代表人: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博世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749473627M)。住所地:杭州市莫干山路****号***号*层***层(上城科技工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关于原告宁波市一滴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雅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博世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宁波市一滴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雅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博世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一滴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一滴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雅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博世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宁波市一滴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