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首钢机械有限公司

原告迁安市力天明盛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秦皇岛首钢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83民初4633号

原告:迁安市力天明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杨店子街道办事处沈家营村野兴路西侧、世贸财富广场1-1-1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599916583K。

法定代表人:马秀玲,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江,河北弘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书花,河北弘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首钢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建设大街4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2359936258。

法定代表人:朱新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纪东,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丹苗,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迁安市力天明盛商贸有限公司与***首钢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迁安市力天明盛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迁安市力天明盛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682元,减半收取计17841元,由原告迁安市力天明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立国

人民陪审员  王志林

人民陪审员  尹水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