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83民初4633号
原告:迁安市力天明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杨店子街道办事处沈家营村野兴路西侧、世贸财富广场1-1-1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599916583K。
法定代表人:马秀玲,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江,河北弘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书花,河北弘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首钢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建设大街4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2359936258。
法定代表人:朱新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纪东,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丹苗,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迁安市力天明盛商贸有限公司与***首钢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迁安市力天明盛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迁安市力天明盛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682元,减半收取计17841元,由原告迁安市力天明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立国
人民陪审员 王志林
人民陪审员 尹水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