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4民初4675号
原告:沈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远航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曲文鹏,职务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龙,男,198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东辉,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被告:沈阳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43号。
法定代表人:牟伟。
沈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沈阳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后,原告沈阳**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沈阳**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邢震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马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