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802执保195号
本院在执行被保全人辽宁鑫源沥青有限公司与申请保全人沈阳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中,本院对被保全人的财产在价值14788781.81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的14788781.81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严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