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海拉尔区新宇装饰维修工程队、沈阳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702民初542号 原告:海拉尔区新宇装饰维修工程队,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市海拉尔区呼伦办育馨小区3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沈阳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4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现代农牧业产业园(海拉尔中俄蒙国际物流城),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市海拉尔区中俄蒙国际物流园区规划展厅。 法定代表人:***,主任。 第三人: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长岭镇长岭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海拉尔区新宇装饰维修工程队诉被告沈阳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现代农牧业产业园(海拉尔中俄蒙国际物流城)、大***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5月29日以需要重新组织证据、事实和理由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拉尔区新宇装饰维修工程队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