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702民初542号
原告:海拉尔区新宇装饰维修工程队,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市海拉尔区呼伦办育馨小区3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沈阳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4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现代农牧业产业园(海拉尔中俄蒙国际物流城),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市海拉尔区中俄蒙国际物流园区规划展厅。
法定代表人:***,主任。
第三人: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长岭镇长岭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海拉尔区新宇装饰维修工程队诉被告沈阳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现代农牧业产业园(海拉尔中俄蒙国际物流城)、大***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5月29日以需要重新组织证据、事实和理由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拉尔区新宇装饰维修工程队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