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浙0324民初489号
原告:浙江宇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南城街道下堡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朱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锋,浙江永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嘉县瓯北街道浦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永嘉县瓯北街道浦二村商贸中心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永金。
原告浙江宇洲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洲公司)与被告永嘉县瓯北街道浦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浦二村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于2021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宇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浦二村经济合作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宇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900262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原、被告签订了《瓯北街道浦二村王家坞路A、B地块安置房室外附属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瓯北街道浦二村王家坞路A、B地块安置房室外附属工程发包给原告建设,工程内容包括绿化、景观、排水、景观照明等项目;合同价款为2373710元,工程款分期支付,当完成全部工程量时,被告应支付80%的价款,工程结算完成和工程的全部技术文件材料经城建档案馆归档后付至结算造价的97.5%,余额(结算造价的2.5%)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两年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无息支付。
事后,原告按约定进行了施工。2020年1月17日该安置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涉案工程审定造价为2554115元。可被告仅支付了部分价款,现余欠900262元。经原告催讨,被告没有支付。因此,原、被告发生纠纷。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支付工程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支付等违约责任。为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恳请依法判决。
被告浦二村经济合作社未作答辩。
原告宇洲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企业信息查询、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示查询信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造价审定单、工程款核对计算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证据。因被告浦二村经济合作社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其在答辩期内亦未提出异议,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尚未发现存在瑕疵或疑点,故本院均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永嘉县瓯北街道浦二村民委员会与原告宇洲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瓯北街道浦二村王家坞路A、B安置房室外附属工程,工程地点为永嘉县瓯北街道浦二村王家坞路,资金来源为自筹(农户集资建房),工程内容为A地块规划建设用地2782.31㎡,绿地面积573.7㎡;B地块规划建设用地5613㎡,绿地面积1136.21㎡,主要施工内容包括绿化、景观、给排水、观景照明等工程。······工程质量符合按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进行施工,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验收合格标准。······合同价款为2373710元。······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在合同签订前承包方须向业主提供合同总额5%的履约担保(银行担保或银行转账)。1、工程量完工30%,支付合同价的20%;2、工程量完工50%,支付合同价的25%;3、工程量完工80%,支付合同价的25%;4、工程量完工100%,支付合同价的100%;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无息退还履约担保)。工程结算完成,承包人的全部技术文件资料经城建档案馆归档后,付至结算造价的97.5%,余额为工程质量保修金(结算造价的2.5%),待保修期满两年后,扣除由发包人垫付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维修款后,30天内一次性无息退还(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存在问题全部整改完成后经核实之日起开始计算)······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组织施工。2020年8月17日,涉案工程造价经工程造价审定金额为2554115元。施工期间,被告已经支付原告部分工程款,现除2.5%质量保修金外,尚欠工程款900262.125元未支付。涉案工程于2021年1月14日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另查明,2019年4月30日,永嘉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同意瓯北街道行政村(社区)规模优化调整的批复》,撤销浦二村,设立浦二社区。
本院认为,原告与永嘉县瓯北街道浦二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确认有效。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行使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永嘉县瓯北街道浦二村民委员会经批准被撤销,有关权利义务依法应由被告浦二村经济合作社继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工程结算完成,承包人的全部技术文件资料经城建档案馆归档后,付至结算造价的97.5%。涉案工程于2020年8月17日办理结算,于2021年1月14日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现原告请求支付工程余款的条件已成就。原告主张被告除2.5%质量保修金外,尚欠工程款900262.125元未支付,对此被告未到庭提出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因此,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工程余款900262元及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未作约定,原告主张利息损失自2021年1月1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永嘉县瓯北街道浦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宇洲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900262元及利息损失[利息以900262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03元,减半收取计6401.5元,由被告永嘉县瓯北街道浦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长鑫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 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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