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2民初5433号
原告**,女,199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户籍地利川市,现住利川市。
原告**,男,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户籍地利川市,现住利川市。
被告叶志安,男,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濉溪县人,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男,1978年1月18日出生,安徽省濉溪县人,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中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553号。
法定代表人旷青山。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叶志安、**、中传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杨春桃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谢 凯
书 记 员 谢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