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传建设有限公司

中传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01民初13925号
原告:中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5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5910530748。
法定代表人:旷青山,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生于1964年1月8日,汉族,湖北省宣恩县人,住湖北省宣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选彬,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俊鹏,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传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通知双方于2022年3月9日开庭审理本案,原告于2022年3月2日申请延期审理,本院予以准许。2022年5月5日,原告中传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传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中传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晖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