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诚信建设有限公司

中恒诚信建设有限公司与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吉2426执318号
中恒诚信建设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中恒诚信建设有限公司与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9)吉2426民初17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恒诚信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中恒诚信建设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117401.06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661元。
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向申请执行人中恒诚信建设有限公司履行案款本息共计128168.86元,并向本院缴纳申请执行费1661元。2020年6月18日,申请执行人中恒诚信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结案申请。故安图县人民法院(2019)吉2426民初173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义务已履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2019)吉2426民初173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