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02民初5619号
原告:渭南市**吊装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住所:渭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辛市。
法定代表人:高建嵩。
被告:中恒诚信建设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长垣县路东。
法定代表人:鲍红波。
原告渭南市**吊装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恒诚信建设某某某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渭南市**吊装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渭南市**吊装某某某某有限公司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渭南市**吊装某某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2元,减半收取366元,由原告渭南市**吊装某某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 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白永鹏
书 记 员 胡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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