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诚信建设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603民初732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东,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告:中恒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蒲西区宏力大道中段路东50米。
法定代表人:鲍红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河南优诚律师事务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恒诚信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现学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