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603民初532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告:中恒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蒲西区宏力大道中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恒诚信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梁现学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