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303民初2498号
申请人:中恒诚信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银川)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中恒诚信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恒诚信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13001615208050005828银行账户内资金1832875.7元进行冻结。申请人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23357049823A1000035号诉讼(仲裁)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恒诚信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13001615208050005828银行账户内资金1832875.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恒诚信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 宁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