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中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1122民初151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9月21日出生,住广西钟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 被告:***,男,汉族,1984年11月6日出生,住广西桂平市。 被告:广西中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区*****花园1幢2**802号房。 法定代表人:***,职务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西中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杨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