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金口电排站管理处

武汉市江夏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湖北省金口电排站管理处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15执1721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熊廷弼路92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湖北省金口电排站管理处,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金水闸。
法定代表人:商俊敏,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与被执行人湖北省金口电排站管理处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作出的(2018)鄂0115行审74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7月2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湖北省金口电排站管理处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将非法占用的4.54亩集体土地在十日内退还给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勤建村村民委员会;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94亩集体土地上新建的3135.69平方米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0.60亩集体土地上新建的39.45平方米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缴纳罚款人民币30284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执行费354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省金口电排站管理处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