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金口电排站管理处

武汉市江夏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湖北省金口电排站管理处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拟稿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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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鄂0115行审6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熊廷弼路92号,组织机构代码01089776-3。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5年2月7日出生,系该局国土资源和城市规划监察执法大队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湖北省金口电排站管理处,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金水闸。组织机构代码证42000493-X。
法定代表人***,该处处长。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对被申请执行人湖北省金口电排站管理处作出的夏土资规罚(2016)01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夏土资规罚(2016)01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经审查,2014年12月,被申请执行人湖北省金口电排站管理处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道旭光村的集体土地6.62亩,新建湖北省防汛抗旱储备仓库项目,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于2016年2月17日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夏土资规罚(2016)01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将非法占用的6.62亩集体土地退还给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道旭光村;2、责令被申请执行人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6.62亩土地上新建的3074.25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6.62亩土地按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人民币88304元。被申请执行人湖北省金口电排站管理处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生效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系法律授权的土地行政管理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其依法对被申请执行人湖北省金口电排站管理处的土地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后,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逾期亦未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其作出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夏土资规罚(2016)01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程世新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