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奕戈防化设备有限公司

江西西平计量检测有限公司、江西省奕戈防化设备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24民初2725号
原告:江西西平计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山一路1167号附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MA35K2LK98。
法定代表人:李荣,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伟清,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奕戈防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工业开发区东一路东人民大道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5761137531。
法定代表人:夏英辉。
原告江西西平计量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奕戈防化设备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西西平计量检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西省奕戈防化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西平计量检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省奕戈防化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西平计量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龚靖超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秦双双
书 记 员 易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