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430执保224号
申请人:九江市德汇安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长虹大道90号1幢1-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99483532J。
法定代表人:高品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泊。
被申请人:彭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九江市***龙城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7897144801。
法定代表人:朱祖彪。
申请人九江市德汇安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九江市德汇安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彭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260000元的房产或门面予以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彭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260000元的房产或门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楷林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新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