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德汇安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云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九江市德汇安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04民终12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芦洲大道(原大石乡永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670067586。
法定代表人刘金水。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为荣,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九江市德汇安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长虹大道90号1幢1-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99483532J。
法定代表人高品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汉东,江西赣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云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九江市德汇安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2019)赣0402民初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云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货款143550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理由:上诉人未与被上诉人签订过买卖合同,亦未委托他人与被上诉人签订过合同;被上诉人并未出具销货清单,证实货款的详细组成。
被上诉人九江市德汇安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九江市德汇安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购买电子对讲(电话门铃)货款及安装费143550元,并按本金143550元月利率2%的标准承担自2018年2月1日起至本金全部还清为止期间的逾期付款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审查明并确认的事实认定如下:2014年10月22日,原告九江市德汇安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云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九江市2011年度中心城区廉租住房(濂溪大道南侧)工程三标段项目部签订了一份电话门铃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该项目供应(含安装)1510套电话门铃(按实际户数结算),单价105元/套,双方在合同上加盖了原告公章及被告云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九江市2011年度中心城区廉租住房(濂溪大道南侧)工程三标段项目部技术专用章。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组织人员为被告该工程三标段项目安装了电话门铃;2018年1月25日,被告在九江市住房保障和管理局等部门组织召开的关于被告怡濂苑三标段工程后续工作处理及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材料款等的会议上提供的应付材料款明细表中明确欠原告货款143550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购买电子对讲(电话门铃)货款及安装费143550元,并按本金143550元月利率2%的标准承担自2018年2月1日起至本金全部还清为止期间的逾期付款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审认为,原告与被告项目部签订的买卖合同,虽未加盖被告公章,但原告已实际履行,且被告已予以确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应当成立,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被告辩称原告非材料明细表上明确的债权人,非适格主体,原告申请出庭的证人(材料明细表上明确的债权人亦即原告该项目负责人)已出庭作证其系代表原告的职务行为,被告该辩称不能成立;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因双方对此并无约定,且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逾期付款的证据,原告该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现原告要求被告按其出具的应付材料款明细表中明确的数额支付所欠货款,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云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货款143550元。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86元,由被告云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二审审理中,双方均未提供新的证据。二审补充查明,针对货款支付情况,是以实际施工人飞龙公司牵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方确实在场,并对此有过商量的过程。被上诉人确认当时上诉人一方的代表就是本案诉讼委托代理人刘为荣律师,三方在一起商量,在原来货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15000元,因而得到诉请的143550元。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确实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并就货款支付问题和货款金额进行了商量,故上诉人上诉认为其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陈述无事实和法律根据。因此,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72元。由上诉人云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游 勇
审判员 单伶俐
审判员 张洪清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励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