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初3005号
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吉华路571号**大厦第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92134088。
负责人:刘俊雄,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爱琴,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航,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清庆路1号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文化创意产业园2栋1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63608190。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1年6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高云霞,女,汉族,1975年1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兴宁市。
被告:高建智能科技(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隆镇青草窝第三工业区(惠州市德腾实业有限公司厂区内)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6178914647。
法定代表人:***。
被告:高海霞,女,1980年3月25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香港身份证件号码×××6782(0)。
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以下简称农商银行**支行)诉被告深圳市***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筒称***广告公司)、***、高云霞、高建智能科技(惠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建智能科技公司)、高海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广告公司立即向农商银行**支行偿还所欠贷款本金、利息、复利及罚息共计人民币3336706.06元(暂计至2020年5月8日的贷款余额为3275958.19元,利息59896元、复利594.53元及罚息为257.34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应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及调整方式计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2.判令***、高云霞、高建智能科技公司对***广告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农商银行**支行对***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园(一期)L3楼09B(深房地字第x号)、高海霞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深房地字第x号)房产享有抵押权,并就处置前述抵押房产所得价款有权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共同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农商银行**支行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33494元,减半收取计16747元,由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负担。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已向本院交纳33494元,由本院退回16747元。
审判长 梁 乐 乐
审判员 李 原
审判员 许 海 锚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日梅(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