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高建明广告有限公司

某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广告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131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54863X。
法定代表人陈凤龙。
被执行人深圳市***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清庆路1号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文化创业产业园2栋1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63608190。
法定代表人高子建。
被执行人惠州市高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隆镇青草窝第三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3334729985L。
法定代表人高子建。
被执行人惠州市德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隆镇青草窝第三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3MA4UJ50K21。
法定代表人郑焕如。
被执行人高子建,男,汉族,1971年6月1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5年1月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兴宁市。
申请执行人**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广告有限公司、惠州市高建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德腾实业有限公司、高子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101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2688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人民币82270.35元,扣除本案诉讼费13495元,余款68775.35元已划付申请执行人。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高子建、***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园(一期)L3号楼09A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本院已发函至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参与对上述房产的分配。此外,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惠州市德腾实业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执行人惠州市德腾实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10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免除执行人惠州市德腾实业有限公司的剩余债务并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惠州市德腾实业有限公司结案。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深圳市***广告有限公司、惠州市高建科技有限公司、高子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深圳市***广告有限公司、惠州市高建科技有限公司、高子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惠州市德腾实业有限公司结案,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又本案另四被执行人深圳市***广告有限公司、惠州市高建科技有限公司、高子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深圳市***广告有限公司、惠州市高建科技有限公司、高子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深圳市***广告有限公司、惠州市高建科技有限公司、高子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10150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惠州市德腾实业有限公司的部分已经执行完毕。
二、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101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受理费执行完毕,(2021)粤0306执1320案予以结案。
三、(2020)粤0306执13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深圳市***广告有限公司、惠州市高建科技有限公司、高子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锐钊
审判员  刘晓丹
审判员  胡 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于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