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高建明广告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执3286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12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高子建,男,汉族,1971年6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5年1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兴宁市。

被执行人深圳市高建明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清庆路1号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文化创葸严业园2栋1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63608190。

法定代表人高子建。

被执行人惠州市高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隆镇青草窝第三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3334729985L。

法定代表人高子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高子建、***、深圳市高建明广告有限公司、惠州市高建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5121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100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经向银行、国土、证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高子建名下的车牌号码为(粤B×××××)的小型汽车查封结果为:已作第11顺位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高子建名下的车牌号码为(粤B×××××)的小型汽车查封结果为:已作第11顺位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码为(粤B×××××)的小型汽车查封结果为:已作第3顺位轮候查封。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雷 敏

审判员 许秋泽

执行员 张若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梓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