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终6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清庆路**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文化创意产业园**1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63608190。
诉讼代表人:深圳市***广告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肖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8年5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上诉人深圳市***广告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9民初6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广告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以双方在庭外协商解决争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广告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深圳市***广告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钱 松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会英(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