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终11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75年1月1日,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兴宁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德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镇隆镇青草窝第三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3MA4UJ50K21。
法定代表人:郑焕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丽,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琪。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91年5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亮,广东威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子建,男,汉族,1971年6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高建明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清庆路**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文化创意产业园**1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63608190。
诉讼代表人:深圳市高建明广告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肖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骏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高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镇隆镇青草窝第三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3334729985L。
法定代表人:高子健,总经理。
上诉人***、惠州市德腾实业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高子建、深圳市高建明广告有限公司、惠州市高建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42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亦未申请缓、减、免交上诉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对于惠州市德腾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诉,本院另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卢艳贝
审判员 张 泽
审判员 黄燕璇
二〇二一年二月××日
书记员 吴景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