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煜智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阿坝县查理乡人民政府与四川煜智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阿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231民初160号

原告:阿坝县查理乡人民政府,住所地**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3231008955020K。

法定代表人:嘉木央耿珠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东,男,藏族,1992年5月29日出生,现住阿坝县查理乡人民政府。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煜智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茂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23MA625B170K。

法定代表人:何智通

本院在审理阿坝县查理乡人民政府与**煜智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坝县查理乡人民政府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坝县查理乡人民政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坝县查理乡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08元,由原告阿坝县查理乡人民政府承担。

审判员  仁真姐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谢尔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