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阿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231民初160号
原告:阿坝县查理乡人民政府,住所地**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3231008955020K。
法定代表人:嘉木央耿珠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东,男,藏族,1992年5月29日出生,现住阿坝县查理乡人民政府。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煜智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茂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23MA625B170K。
法定代表人:何智通
本院在审理阿坝县查理乡人民政府与**煜智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坝县查理乡人民政府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坝县查理乡人民政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坝县查理乡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08元,由原告阿坝县查理乡人民政府承担。
审判员 仁真姐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谢尔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