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825执843号
申请人:太湖县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新城龙山路3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5MA2N15NA90。
法定代表人:刘汪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太湖新宏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晋熙镇人民路5幢多套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5MA2NAPAQ06。
法定代表人:严俊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太湖县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太湖新宏基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19)皖0825民初38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34390000元及利息1765353.33元、违约金、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227577元,并交纳执行费10378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19)皖0825民初3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剑云
审判员 汪晓彬
审判员 张世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叶晓坤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