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信立暖通工程有限公司

宜春市信立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赣0902民初6179号 原告:宜春市信立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332925683Y。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人,住宜春市***。 原告宜春市信立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宜春市信立暖通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30日,被告向原告发出订单要约,双方就老彭厨安装工程协商一致,由原告进行相关的安装工作,并口头协议安装工程总价款为9000元,承诺2019年8月30日付款3000元。原告已完成该工程的安装工作,剩余6000元款项被告并未支付。经原告催讨,被告于2020年1月18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还款期限为2020年6月30日。现还款期限已至,被告仍不履行还款义务。2020年7月27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被告仍拒绝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支付原告诉请。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根据审查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以下事实: 2019年8月,被告承接了宜春老彭厨店的装修工程,因装修过程中需要拆装空调,经原、被告口头协商,由原告承接该装修工程中的拆装空调业务,双方确定费用为9000元,被告并先支付了3000元。工程完工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剩余拆装费6000元,经原告催讨,被告于2020年1月18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兹因做装修欠宜春市信立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6000元整,还款期限为2020年6月30日”。《欠条》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尚欠费用6000元,原告遂诉支付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已按约完成了拆装空调工作,被告依法应向原告支付拆装费。被告于2020年1月18日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被告尚欠原告拆装费6000元,本院对其予以确认。现被告未按约定期限支付款项,有违诚信,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向其支付6000元,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宜春市信立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6000元。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14×××07,户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逾期不交纳,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甘 莎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书 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