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立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供建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立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03民初2887号
原告:温州供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永强大道3947号一层和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307518939W。
法定代表人:彭水源。
委托诉讼代理人:**、计培丽,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立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汤家桥路50号华瓯佳园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12508961L。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供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立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2020年6月3日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定的预交期内预交诉讼费,又没有申请缓交,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