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04民初6356号
原告:浙江立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汤家桥路**华瓯佳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12508961L。
法定代表人:郭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程程,上海浩信(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仓山区沙客家居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江边村上道**-1-196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MA347W0J74。
法定代表人:王政。
原告浙江立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仓山区沙客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原告浙江立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立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立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浙江立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梅盈碧
审判员 黄鸥翔
审判员 陈国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蔡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