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立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5民初1520号
原告:***。
原告:***。
被告:刘安文。
被告:***。
被告:浙江立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汤家桥路XX号华瓯佳园XX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12508XXXX。
法定代表人:郭荣,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刘安文、***、浙江立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缴纳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戴剑波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十七日
法官助理 潘 云
书 记 员 黄永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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