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立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立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温州******颐养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305执6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立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汤家桥南路50号华瓯佳园A幢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12508961L。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天津**建设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天津大港油***大道西侧寅2-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25746280G。 法定代表人:尤淑金。 申请执行人:空气管家(深圳)技术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园南区科技南十二路先健科技大厦19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83104760。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九环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09138624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温州******颐养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昆鹏街道管委会行政中心1号楼187室(仅限办公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MA2CNLDY5K。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立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建设有限公司、空气管家(深圳)技术有限公司、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颐养有限公司(2023)浙0305执696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2)浙0305民初9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立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建设有限公司、空气管家(深圳)技术有限公司、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温州******颐养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浙江立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建设有限公司、空气管家(深圳)技术有限公司、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24068528.63***,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5315元及执行费91468.5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温州******颐养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温州******颐养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温州******颐养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温州******颐养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本院查明,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温州******颐养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少量存款,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并于2023年9月5日扣划到位1116387.5元;被执行人温州******颐养有限公司名下有多处不动产登记信息:1、本院在(2022)浙0305执保191号一案中于2022年8月19日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公元里7幢704室、5幢1003室、10幢1801室、17幢604室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2、在(2022)浙0305执保201号一案中于2022年9月1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温州市半岛起步区A-07b地块(权证号:浙(20**)温州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查封期限三年;3、在(2022)浙0305执保246号一案中于2022年10月19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温州市半岛起步区A-07b地块(权证号:浙(20**)温州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查封期限三年(2023年9月8日本院已解除该查封);4、在(2022)浙0305执保251号一案中于2022年10月27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昆鹏街道***167号公元里7幢704室的房产[权证号:浙(2022)温州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查封期限三年;5、在(2023)浙0305执保126号一案中于2023年4月28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温州市半岛起步区A-07b地块(权证号:浙(20**)温州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的不动产;6、在(2023)浙0305执保187号一案中于2023年7月24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昆鹏街道***167号公元里7幢704室、5幢1003室、10幢2801室、17幢604室、16幢501室;被执行人温州******颐养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的别克牌小型汽车1辆,本院已查封,因未实际扣押到位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温州******颐养有限公司名下无工商股权登记信息、无有价证券、无公积金账户。期间,申请人浙江成仕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4日提起对被申请人温州******颐养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2023年12月25日本院立案审查该破产申请事项,并于2023年12月28日裁定受理申请人浙江成仕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温州******颐养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案号(2023)浙0305破申2号,并已指定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本院将对执行中扣划到位1116387.5元款项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统一分配。 鉴于被执行人温州******颐养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规定履行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温州******颐养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对被执行人温州******颐养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出了拘留决定。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温州******颐养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审查程序,相关执行案件中止执行,本案执行到位款项需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统一分配,被执行人温州******颐养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305执69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章渊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