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坤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万法民初字第04823号
原告重庆市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位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五桥安顺路999号21栋1单元101号。
法定代表人:***。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丁天安,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丁天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对本案已经协商并履行完毕。原告重庆市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市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丁天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96元,减半收取298元,由原告重庆市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