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坤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万法民初字第04747号
原告重庆市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五桥安顺路999号21栋1单元101,组织机构代码71169513-6。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万州区白土镇白云路18号1-31。
被告***,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白土镇丁家村1组51号,身份证号码512221197204138877。
第三人重庆市万州区白土镇丁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土镇丁家村。
法定代表人***。
案由: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元,由原告重庆市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何云
人民陪审员黄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白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