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2执恢36号
申请执行人:株洲壹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田心高科园**。
法定代表人:谢成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冬云,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普压缩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div>
法定代表人:范庆锋。
被执行人:拓彼(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自,住所地: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美盛路****25部位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范培帅。
被执行人:范培帅,男,汉族,1979年2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被执行人:范丽丽,女,汉族,1981年4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申请执行人株洲壹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普压缩机集团有限公司、拓彼(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2016)湘02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上海***普压缩机集团有限公司、拓彼(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株洲壹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株洲壹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范培帅、范丽丽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于2020年9月7日作出(2020)湘02执异8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追加范培帅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在45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二、追加范丽丽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在5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立案后,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报向各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各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财产情况。于2020年12月16日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状况;于2020年12月21日向株洲市国土资源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状况。通过查询,未发现各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2020年6月9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拓彼(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2020年12月17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范培帅、范丽丽的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
2020年12月1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范培帅、范丽丽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0年12月22日,对被执行人上海***普压缩机集团有限公司、拓彼(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株洲壹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合同预付款100万元,并以100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6%的标准赔偿自2015年9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412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并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 莉
审判员 姜慧云
审判员 伍 狄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罗成效
书记员肖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