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府标门窗有限公司

四川府标门窗有限公司、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1民初3352号 原告:四川府标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片区港北二路5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4MA61T7YF5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西街36号1栋2**31层3117-3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88448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德阳市力天建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岷江西路一段256号德阳.汇通大厦A栋写13-1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675756068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府标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府标门窗”)与被告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远建设”)、德阳市力天建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天建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受理为(2021)川0681诉前调2375号,后转立为(2021)川0681民初3352号。 原告四川府标门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54620.20元;2、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54620.20元为基数按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9月22日的利息为21875.73元;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与被告签订协议,原告承接位于广汉市海口路片区防火门安装工程,二被告均在《海口路片区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西区1标段决算书》**确认,二被告至今仍未付清原告工程款,原告依法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府标门窗(甲方)与华远建设(乙方)签订的《防火墙采购买卖合同》中约定,由府标门窗向华远建设供货(防火门)并安装;双方在解决合同纠纷时,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双方现因合同的价款未给付而产生纠纷,应当为买卖合同纠纷,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时由甲方所在地即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四川省郫都区人民法院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