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1财保251号
申请人:四川府标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北二路5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24MA61T7YF5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西街36号1栋2**31层3117-3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884486。
被申请人:德阳市力天建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岷江西路一段256号德阳.汇通大厦A栋写13-1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675756068W。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府标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德阳市力天建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府标门窗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254620.2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人黄代长所有的位于广汉市九江路城南开发1幢B-7号营业房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府标门窗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德阳市力天建筑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存款254620.20元或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1793元,由申请人四川府标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