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103财保8号
申请人:来安县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汊河镇相官村(来安县华峰建材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567238554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景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紫薇南路1559号(瑶海农机大市场)配套商服9幢商业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NCNRH0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来安县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滁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景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450000元财产。申请人来安县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2020年5月19日滁州市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来安县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景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450000元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来安县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帆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