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22民初4112号
申请人:***,男,1969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经世成,来安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65年3月10日生,汉族,住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新建路401-455号。
被申请人:安徽景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
州市南谯区珠龙镇商贸街巷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NCNRH0Q。
法定代表人:徐礼银,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安徽景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安徽景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责任限额45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景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安徽景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郭正卿
书记员胡永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