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28民初3号
原告:岳西县国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莲云乡珠屋村**组。
法定代表人:高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鲁生,安徽方鲁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温泉镇资福村资福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
原告岳西县国能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岳西县国能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岳西县国能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东升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曹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