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禹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闲锦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安徽禹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28民初68号

原告:安徽闲锦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回龙社区祠堂组**。

法定代表人:王金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东,安徽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温泉镇资福村资福组

法定代表人:王先进,总经理。

原告安徽闲锦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安徽闲锦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闲锦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闲锦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150元,由安徽闲锦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东升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曹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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