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28民初68号
原告:安徽闲锦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回龙社区祠堂组**。
法定代表人:王金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东,安徽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温泉镇资福村资福组
法定代表人:王先进,总经理。
原告安徽闲锦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安徽闲锦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闲锦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闲锦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150元,由安徽闲锦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东升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曹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