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4民初10206号
原告:***,男,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河南汉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告:河南安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新密市袁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MA3X5NCRXW。
法定代表人:王向阳,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河南安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安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明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