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12民初611号
原告:吉沃建设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权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吉沃建设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权印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吉沃建设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吉沃建设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盛 杰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