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沃建设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吉沃建设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某某权印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12民初611号 原告:吉沃建设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权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吉沃建设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权印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吉沃建设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吉沃建设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盛 杰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