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02民初10596号
原告:***,男,1987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宇轩、***,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5月26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被告:南京喻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新合村村委会办公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69、37号。
负责人:娄伟民,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笑笑、***,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京喻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2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62元,减半收取计431元。
审判长查宣东
人民陪审员**才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