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06民初14984号
原告:南京喻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上坝村民委员会A栋办公楼1-2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常熟**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长江路28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喻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喻久公司)与被告常熟**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2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喻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喻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420,000元及以42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1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30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拆除合同》,约定原告从被告处承接上海市XX路XX号XX楼XX楼项目拆除工程(以下简称系争工程),拆除内容为室内所有建筑物拆至现地面砖平,拆除垃圾全部运出清场。同日,原、被告签订《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协议》。喻久公司就系争工程未支付保证金。原告依照约定自2021年1月4日起施工,将室内所有建筑进行拆除并清场,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支付给原告工程款55万元,但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然剩余工程款42万元不予支付,被告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公司未到庭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递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2月30日,**公司(甲方)与喻久公司(乙方)签订《工程拆除合同》,项目名称:上海市XX路XX号XX楼XX楼,拆除内容:室内所有建筑物拆至现地面砖平,拆除垃圾全部运出清场。质量标准为拆除甲方指定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的围墙、**、挡土墙等,并清除所有垃圾,不得将垃圾就地填埋或将原地块沙土运走,按现行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达到合格或以上。施工总工期20天(2021年元月4日-2021年元月24日)。拆除总费用伍拾伍万元整。支付方式:拆除完验收合格一次性付清。乙方指定**、**为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工程拆除事宜,并及时向甲方代表通报工程拆除有关情况。乙方需在工期内完成工程拆除,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则工期每延误一天,应向甲方支付1,000元/天的违约金。同日,**公司(甲方)与喻久公司(乙方)签订《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协议》对安全管理事宜进行了约定。
2021年2月10日,案外人**通过银行转账100,000元,交易附言上海氿淼拆除款。2021年12月4日,案外人**向**银行转账30,000元,附言上海工地拆除款。
另查,**与**公司股东**通过微信就工程款欠付事宜进行沟通:2021年7月15日,**询问:“**,不好意思打扰你了,今天15号了,麻烦问一下上海和***的拆除费用怎么讲了啊”。**回复:“没打过来,估计就这几天了。”2021年8月27日,**表示:“物业那边都没处理好,你们一分没付清运费,现在卡我们所有的手续”。**回复:“钱到账,我把垃圾费给了,也不会耽误你们施工。现在的问题不在我们这,合同约定是干完付清费用,这已经拖我们8个月了。”**回复:“所以我们要过去处理,先处理物业上的清运费,然后再去找甲方,你又不是干工程一天两天。”**回复:“那你想办法跟甲方沟通,我不参与,我的合同是跟你签的,我问你要钱,甲方跟我不搭边的。”2021年10月13日,**询问**:“**,这个月几号转账给我啊?”**回复:“要抽个时间算一下,上海的估计不做了,我20号和项目经理去现场把工程量定掉,没拆的那个洞他们要找另外一方来衡量要多少钱,然后算好了我再和你算。”**回复:“你可以先付给我一半啊,剩下的等你算好了,11月份再给我不就行了吗?……没拆的地方,核好价了,该扣的扣掉,不相干的呀!对不对”**回复:“现在也没钱。”2022年1月7日,**询问付款情况,**回复:“你什么时候有时间过来和你补签个手续……补一下前面30万支付,还有15万后续存在起诉的事情,开洞的问题。”2022年1月29日,**称:“垃圾的10万我已经帮你转移掉了,扣掉开洞押的15万,就剩20万了,也不多了,年后工地开工就慢慢付给你的。”**回复:“你愿意认15万是你的事,我不认第三方,我会去找,知道,然后那个垃圾转移的,人家也不想给你转移,说你现在已经不是公司法人了。”……**称:“出不出问题,那是你们后道工序的事,跟我拆除不相干的。我拆除是已经完工了,我是第一道工序,对不对?你有问题你去找他们,但是你跟我签的合同是拆除完毕,一次性付清,这已经拖了一年了。”**回复:“已经拖了一年,那我们也在其中一直在找解决办法,对不对……”
审理中,原告陈述,系争工程施工面积6,000平左右,喻久公司在2021年1月24日之前完成了施工,拆至了毛坯状态,但是没有验收的材料。喻久公司找了公司负责垃圾清运,签订了协议,清运费用由喻久公司承担,该笔费用包括在55万元总拆除款内,目前垃圾清运费用没有支出。关于聊天记录内提及的没有拆除的部分是指后期拆除完工以后,因为施工方案更改,所以被告要做旋转楼梯,需要原告在XX楼XX楼的楼顶上开个洞,因为合同为固定总价,开洞不在合同范围内,本身是额外的项目,且已经动了结构,存在一定的风险,所以原告没有施工。沟通时是因为想提前拿到钱,觉得扣一点也无所谓,但是被告一直拖欠不付款,在后续聊天记录里也提到了不同意扣,故旋转楼梯未开洞的费用不应该予以扣除。拆除是装修的第一步,拆除完工之后后道工序才能进场,后道工序的建材已经进场,并且已经砌筑了砖墙隔断,原告已经施工完成。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工程拆除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沟通聊天记录以及施工现场照片,喻久公司已经按照《工程拆除合同》的约定完成了系争工程的拆除工作,故**公司应当支付剩余未付的拆除费用42万元。鉴于《工程拆除合同》未对逾期支付拆除费用的利息进行约定,合同虽约定工程款在拆除完验收合格一次性付清,但喻久公司未能提供拆除完验收合格的资料,故对于喻久公司要求**公司支付利息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常熟**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喻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20,000元;
二、原告南京喻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77.73元,由原告南京喻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32.73元,被告常熟**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5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万健健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沈 晔
书 记 员 黄 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