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尚电力技术江苏有限责任公司

9805江苏九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尚尚电力技术江苏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12民初9805号之一
原告:江苏九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孙湾村。
法定代表人:王传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情,该公司员工。
被告:尚尚电力技术江苏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开发区雪峰山路**。
法定代表人:单其文,该公司经理。
原告江苏九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尚尚电力技术江苏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九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九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1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江苏九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闵玲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