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金汉朝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金汉朝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欧美亚智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8执6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百家巷8号A133室。
法定代表人:孔玉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进,江苏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欧美亚智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阊胥路483号14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2年3月16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申请执行人苏州***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欧美亚智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
以上事实有执行笔录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508执6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建庚
审判员  王 涛
审判员  张 勇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陆静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