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民初905号之一
原告:泰兴市宏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虹桥镇六圩港大道。
法定代表人:薛林。
被告:泰州沐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龙锦华庭30幢08室。
法定代表人:孙雪松。
原告泰兴市宏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沐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2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21年4月25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泰兴市宏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泰兴市宏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6元,由原告负担(已缴)。
审 判 长 朱美凤
人民陪审员 虞金良
人民陪审员 印德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程鹏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