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沐和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泰州沐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3民初1136号
原告:***,男,195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
被告:泰州沐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龙锦华庭30幢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MA1NC2U36E。
法定代表人:孙雪松。
原告***与被告泰州沐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蒋霞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申 丽
书 记 员 钱诗莹